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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开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田同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居民。原告杨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受理。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杨某起诉被告袁某的民事诉讼中,被告袁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不符,无法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但该案已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退还原告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贵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