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颜色喜与陈世兴、朱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色喜,陈世兴,朱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颜色喜,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世兴,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朱碧兰,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色喜与被告陈世兴、朱碧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色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色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颜色喜负担。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