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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颜色喜与陈世兴、朱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色喜,陈世兴,朱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颜色喜,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世兴,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朱碧兰,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色喜与被告陈世兴、朱碧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色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色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四百元,由原告颜色喜负担。审判员  林国概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