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1与被告冯某某2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1,冯某某2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冯某某1,男,汉族。被告冯某某2,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1与被告冯某某2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冯某某1于2015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冯某某1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1承担。审 判 长 常根伟审 判 员 宋 洁人民陪审员 孟振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欣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