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凤翔县彪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彪角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凤翔县彪角镇人民政府。本院执行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669号原告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凤翔县彪角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凤翔县彪角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232226.7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凤翔县彪角镇人民政府先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下欠工程款被执行人凤翔县彪角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1日前履行10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将下欠工程款及利息一次性支付清楚。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立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若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