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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耿杰诉王文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杰,王文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耿杰,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被告:王文月,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杰诉被告王文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杰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暂撤回对被告王文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杰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原告已付)。审 判 员  窦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