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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7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任×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083号原告任×,男,1981年1月31日出生。被告王×,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任×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洪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诉称:我们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2日生育一女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婚后夫妻关系冷漠。对方于2013年因家庭琐事携女离家出走至今,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双方分居长达两年之久,毫无和好可能。现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婚生女任××由我自行抚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及债务。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两个人婚前是很好的朋友,并非缺乏了解,对方陈述事实、理由不属实。同时,对方不是初婚,我与对方结婚就没想过离婚,我们两个人未吵过架,主要问题是因婆媳关系引发,我认为我们之间有感情,能够继续共同生活。2013年8月22日,我从家中搬出也是因为婆媳关系,并非我们两个人之间的问题。故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任×与王×原系朋友关系,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5月22日生育一女任××。任×系再婚,王×系初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等偶有争吵。2015年3月,任×首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任×与王×原系朋友关系,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婆媳关系等偶有争吵。双方都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充分尊重和考虑对方的意见,并恰当处理好与对方家人的关系,加强沟通、真诚交流、彼此信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其他离婚情形,故本院对任×要求与王×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任×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洪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书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