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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运杰、左华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运杰,左华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046-1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涛。住所地应山永阳大道46号。被告马运杰。被告左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运杰、左华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运杰、左华菊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运杰、左华菊的银行存款17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左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