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中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周军民与王淑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民,王淑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周军民被执行人:王淑军被执行人: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军民与王淑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淑军、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