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1西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金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金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四层。法定代表人曲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越睿,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金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长安南路493号。法定代表人刘兰萍,该公司执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碑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金马广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晗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碑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碑民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金马广告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附:(2015)碑执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