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江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