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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戴景立与义拉图、梁助力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0号原告戴景立,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义拉图,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梁助力合,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景立与被告义拉图、梁助力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景立撤回对二被告义拉图、梁助力合的起诉。诉讼费3262元,减半收取1631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