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明荣与被执行人毕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荣,毕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63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毕宇超,男,汉族。申请人杨明荣与被执行人毕宇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明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5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毕宇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杨明荣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权利人杨明荣于2015年6月5日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6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