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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强珍平与刘二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和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强珍平,男,54岁,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城关镇南沙凹。智力残疾。法定代理人强占成,男,81岁,汉族,退休干部。住和林县城关镇花园小区。系强珍平父亲。委托代理人张绥,男,66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和林县城关镇单树梁路****号。被告刘二娃,男,69岁,汉族,农民。住和林县城关镇盛春花园小区。原告强珍平诉被告刘二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珍平的法定代理人强占成及委托代理人张绥、被告刘二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珍平诉称,我被侵权144亩耕地是经签发的二轮承包耕地,并有98年7月4日重新核实并给写下核实亩数证明证据有合同,核实证据压有公章,是不可抹杀的证据和耕地存在的铁证如山的事实,但2002年到2003年开展的退耕还林工程之际,有刘二娃和行政村委会支书兼主任王守文合谋将我的三块承包耕地计144亩全部被侵权。他们做了退耕还林工程,并已占有全部退耕还林补贴款,刘二娃、王守文采取的措施于2002年侵占了我在另皮夭村东北梁坡地20亩,让刘二娃假造了名义户郭正全侵占了这20亩地,接着捏造以郭小平名义占了我在令皮夭村北梁24亩,于2003年以张二换的名义占了另皮夭村西北顶耕地30亩,捏造以王福元名义占了紧挨张二换地下的30亩,接连的是以李九的名义占地10亩,李九以下是以王三后的名义占了下畔沟30亩,以四户名义占完这道梁100亩,加北梁和东北梁两块地44亩,共计144亩。这六个名义户在另皮夭村没有耕地,没有过续包耕地,没有经村委会申办过二轮承包耕地。他们丧失了另皮夭集体耕地,何来的包给刘二娃的耕地,刘二娃在此地也没有出包的可能性。因此,请求依法帮我收回被告刘二娃侵权我的二轮承包耕地144亩,并把144亩退耕还林补贴款归还我,林权证件和70%的成活的林苗地全部退还我。被告刘二娃辩称,撂荒地不能退耕,退耕必须补交农业税可以算成耕地给退耕还林。水泉背村我交了3000元,另皮夭村我交了1000元,如果不交税就不能打这个。2003年我在另皮夭村完成了360亩,村里领导让我回去完成的任务,签订的合同有三个单位,行政村、乡政府、林业局同意了才能办手续,合同签订后如果不能完成就扣下了,合同是我和乡政府签的,和原告没有关系吗,他不是另皮夭的村民,也没有他的一分土地。强珍平的户不在另皮夭村,我也没侵占原告的任何地。如果说我占地,这么多年也没找我要过这个钱。如果找,也应该找乡政府、大队。如果转包的农户和我要地,我肯定会给人家。另皮夭村的100亩地湾张二换、李九、王福元、王三厚三人,其中退给王三厚30亩,剩下的70亩都是我的。退耕还林款从2003年开始每亩160元,8年后按照每亩90元、按照70亩领取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强珍平(强增平)于1998年2月3日与三道营乡阳坡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阳坡村委会144亩耕地,承包期30年,至二0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具体地片位于何处合同中未载明,被告刘二娃则与原三道营乡水泉行政村另皮夭自然村王三后、张二换、李九、王福元于2003年5月29日签订了三道营乡退耕还林转包合同,四人共计100亩。合同上有转包人签字及乡政府、行政村的公章。原告强珍平的父亲强占成于1997年11月27日和1999年12月19日交过承包税费分别为160.7元和379.8元。而被告刘二娃于2003年12月5日交过1000元的费用。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双方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但不能说哪个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且争议的土地具体位置也不清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占原告144亩土地。因此,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强珍平(强增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丁德明人民陪审员  杨润喜人民陪审员  董团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