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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与郝连启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郝连启,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3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115号。法定代表人谭玉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波。被执行人郝连启,男,X年X月X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师宏亚,主任。委托代理人赖清,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敏,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冬,主任。委托代理人赖清,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军敏,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郝连启、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履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X月X日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确认该裁决合法。鉴于该裁决合法且被执行人郝连启、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在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拒绝自动履行,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X月X日作出的西房裁字(2014)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 丰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