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海斯特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海斯特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00519号申请人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锁成,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宁江工业园区嫩江路121号。法定代表人江淮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玻璃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石家庄市美欧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3584元及利息7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94.5元、执行费254元,共计3153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海斯特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53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