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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静华与刘岱玲、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静华,刘岱玲,刘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静华,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委托代理人: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岱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张衡,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伟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再审申请人郑静华因与被申请人刘岱玲、刘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郑静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