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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刑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5)达中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帮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913号罪犯胡帮贵,男,出生于1973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胡帮贵20**年10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了(2009)大竹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帮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29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8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帮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院又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达中刑执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帮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罪犯胡帮贵应于2020年8月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胡帮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64分,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胡帮贵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合法,且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帮贵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监区劳动车间从事制衣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64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胡帮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帮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