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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增富与田学良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富,田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吴增富,男,生于1972年11月27日,汉族。被执行人田学良,男,生于1953年12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08)仁寿民初字第2232号吴增富与田学良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田学良及妻子吴双琳名下的存款105770.8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和2008年11月20日后至今的借款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900元的义务尚有利息36270.80及诉讼费29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仁寿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泳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