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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白丽与王利华、刘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丽,王利华,刘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155号原告白丽,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刘洪,朝阳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华,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付大全,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丽诉被告王利华、刘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丽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白丽负担。审判员  刘晓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