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高亚利、宫学凤追偿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宫学凤,高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法定代表人安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宫学凤,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顺街兴顺社区。被执行人高亚利,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兴顺街兴顺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宫学凤、高亚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盘锦中意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长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