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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6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被告伍某某,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