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6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普通授权)。被告伍某某,女,199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