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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5308号原告傅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宗章,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甲。原告傅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宗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某诉称,双方曾经是初中同学,属于自由恋爱,2011年9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0日举行婚礼,2013年1月14日生育女儿王乙。结婚后,鉴于受害人不断催讨,原告用自己婚前存款为被告垫付了其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金。双方虽然认识时间较长,但缺乏足够的了解仓促成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巨大,而且被告脾气很坏,动不动就与原告争吵,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1日携女儿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8月1日原告起诉离婚,2014年9月3日被法院驳回,之后双方无任何改善和好迹象,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4年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人民币,下同);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决;4、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金。被告王甲来信辩称,其和原告是同学,谈了四年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由于其不懂事,生活中发生了点小矛盾,要说声对不起。希望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给她一个完整的家,其一定改掉一切坏毛病,也请求原告原谅,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9年开始自由恋爱,2011年9月2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举行婚礼,2013年1月14日生育女儿王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原、被告产生争吵。2014年5月,双方发生争执后分居,原告带女儿回家娘家。2014年8月1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没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现原告又诉来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无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现难以支持。值得指出的是,被告应以实际行动努力改善夫妻感情,才能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傅某某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傅某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浩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施维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