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其东、陈秀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黄其东,陈秀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6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许南靖,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其东,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琴,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上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4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工资结欠单》中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章系伪造,上诉人从未签过《工资结欠单》,与被上诉人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受聘于上诉人处从事油漆工作,工作地点在闽清县,不符合事实,本案不应以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依据,应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管辖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现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位于福建省闽清县,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福建省闽清县,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属程序性审查,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主要证据《工资结欠单》中福建四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章系伪造的,已涉及实体问题,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方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