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戴景立与义拉图、梁助力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景立,义拉图,梁助力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0号原告戴景立,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义拉图,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梁助力合,男,4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景立与被告义拉图、梁助力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诉讼费3262元,减半收取16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立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