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磊与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黄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健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人代表: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小军,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黄磊与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永战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磊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玉宏、朱健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小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永战代理 审 判员 董敬敬人民 陪 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兼) 袁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