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宝华与被告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华,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4803号原告方宝华,男,1960年5月20日生。被告李康,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了原告方宝华诉被告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康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杭忙珍人民陪审员 何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