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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宝华与被告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华,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4803号原告方宝华,男,1960年5月20日生。被告李康,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了原告方宝华诉被告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康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杭忙珍人民陪审员  何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