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邵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邵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