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邵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76号原告邵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涛人民陪审员 宣良训人民陪审员 苟学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