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李良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李良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81号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慧、宋华波,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良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李良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盛丰农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隋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