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9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9952号申请人朱1,男,2001年1月12日出生。申请人吴(兼申请人朱1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6月25日出生。申请人朱2,男,1945年3月6日出生。申请人朱3,女,1944年6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朱1、吴、朱2、朱3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1、吴、朱2、朱3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6月3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朱2、朱3自愿放弃对朱4房产一套,房屋坐落于昌平区昌平镇水关新村教工宿舍楼南楼单元号建筑面积40.65平方米,房产证(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的继承权。二、朱2、朱3自愿同意将朱4房产一套,房屋坐落于昌平区昌平镇水关新村教工宿舍楼南楼单元号建筑面积40.65平方米,房产证(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的继承权,由吴与朱1共同继承,并由朱4名下变更为吴与朱1名下。三、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吴自行承担。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审查,吴和与朱4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朱1。吴和与朱4婚后购买房屋1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朱4,坐落为昌平区昌平镇水关新村教工宿舍楼南楼单元。2015年1月10日朱4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吴、朱1、朱2(朱4之父)、朱3(朱4之母)。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5)8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