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国敏与袁花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64号原告张国敏。被告袁花巧。张国敏诉袁花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国敏诉称,袁花巧分别于2013年7月1日、2013年10月1日以做生意为由共计借张国敏50万元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给张国敏出具借条三张,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20万元。该款借出后,经张国敏多次催要,袁花巧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袁花巧偿还张国敏欠款50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袁花巧负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宝丰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了宝公(经)立字(2015)064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20150507宝丰县袁花巧集资诈骗立案侦查。本案中,张国敏与袁花巧所涉纠纷系因袁花巧向张国敏借款50万元所引起,现袁花巧已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鹏代理审判员 周晓寒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