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XX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1217号原告:XX。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平,职务:总裁。委托代理人:钟新。委托代理人:郑爽。原告XX诉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怀钧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已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怀钧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殷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