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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李国兆、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志强,李国兆,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被执行人李国兆。被执行人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志强与被执行人李国兆、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兆在东方港城的退房款已经由本院提取支付给各债权人,东方花园房产已抵押且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在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国兆、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后,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陈志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