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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无锡幸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隆铸锻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隆铸锻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锡幸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天隆铸锻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0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幸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园锡达路235号。法定代表人:蔡新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鸿宇,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天隆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开发区B8区。法定代表人:徐静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晓斌,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俊文,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无锡幸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天隆铸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终字第0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幸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关于设备质量。天隆公司申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并未显示案涉设备质量不合格,仅仅对有关部件进行了点评,可以通过维修和更换部件的方式完善,充其量是瑕疵,更不是质量不合格。所以全部鉴定费用应由天隆公司负担。2、关于设备调试。幸运公司多次去函要求天隆公司配合调试,一审认定幸运公司故意怠慢而违约是错误的,天隆公司在上海购买的钢模锭与本案无关,本案系天隆公司恶意诉讼造成,应由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3、本案一审应按照无标的案件收费,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收取错误,应当按照一审的标的和上诉请求收费,且没有提供诉讼费发票。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天隆公司提交意见认为,50tVC炉自2009年进场后经多次催促,幸运公司都没有调试,天隆公司无奈之下才起诉;一审庭审中设备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一直是双方争议焦点,是合同能否履行的前提条件,所以有必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幸运公司的设备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和设计缺陷,幸运公司对设备质量问题和拒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幸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和诉讼费;诉讼费本身也不是申请再审的事由。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查明:2009年5月15日,天隆公司与幸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及其附件《技术协议书》,天隆公司(需方)原有一套120Kg/h真空泵系统和30tVD真空炉一套,由幸运公司(供方)为天隆公司新建一套200Kg/h真空泵系统和50tVC真空浇注装置项目,200Kg/h真空泵系统为30tVD单工位真空炉和50tVC双工位真空浇注装置配套,整体项目含税总价为305万元,该项目为交钥匙工程,由供方全面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设备对土建要求资料的提供。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2010年7月底前完成真空泵制造和检验,具备调试条件;在一个月安装周期内供方完成真空泵及电气设备的安装;在需方具备VC设备安装条件一个月安装周期内,供方完成VC设备及电气设备的安装。供方提供竣工资料必须盖有竣工章,竣工资料包括设备竣工图、电气竣工图和软件。其中,设备竣工图包括:(1)设备的总工艺平断面布置图、设备总装图、部件图、易损件图纸,易损件清单;(2)蒸汽、水、压缩空气、液压系统等介质系统原理图;(3)蒸汽、水、压缩空气、液压系统等介质系统阀站装配图;(4)设备布管图。电气竣工图包括:(1)电气原理图;(2)柜子制造图(包括盘面布置图、端子图、元器件清单);(3)施工管线图和管线表。软件包括:(1)安装、调试大纲;(2)考核和验收大纲;(3)机械设备使用维修手册;(4)电器使用维修手册;(5)设备检验书;(6)产品合格证;(7)压力容器证书;(8)设备装箱清单;(9)外购件的厂家及原始文件。单体设备的验收在产品出厂前在设备制造厂完成。性能保证值测试在需方现场完成,测试由需方主持,按供方提供的测试大纲由双方共同完成。性能测试、考核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测试验收报告。各单体设备功能的顺序控制检查和调试在功能冷试车中完成。功能冷试车将对总体设备进行反复考核,在此考核阶段中对各设备的有关参数加以证明。在这个阶段中将完成设备的性能测试。需方在收到供方的日期通知后,需方将在该考核阶段按双方协商的考核方法,在供方指导和监督下完成每个操作单元的初步考核验收。供方人员在现场对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进行测试工作。冷功能考核完成后,双方将签订一个纪要以证明该设备可进行下一步的负荷考核。处理第一炉钢水就意味着设备热试车开始。保证值考核的一般条件:保证值的考核应在第一炉钢后一个月内进行;在开始保证值考核之前,需方人员应熟练掌握VC设备的操作技术;保证值考核在炉次正常,工艺稳定情况下进行,连续考核5炉;连续使用中间包和钢包次数超过3次;氩气搅拌要合适。保证值的性能测试,应在空载测试(冷试)与预验收(热试)之后进行,以验证性能保证值是否达到要求,保证值的性能测试包括如下内容:真空泵抽气能力在真空度67Pa时≥200Kg/h,真空泵极限真空度无负载≤20Pa,空罐抽真空时间带罐不使用设备≤5.0min(冷态)。考核和验收方法:1.供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在供方制造完毕后,需方人员到供方进行设备验收后发货。2.设备发到需方现场后,供需双方共同进行设备验收,验收合格后,需方负责设备的堆放和保管。3.供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设备安装过程中,需方负责现场监督,保证设备的安装质量。4.安装完毕后,按调试大纲进行空载试车和负荷试车,供方负责空负荷试车,需方组织人员进行操作配合,设备性能达到技术功能说明书所述要求。5.设备空负荷试车完后,由双方组织对该生产线进行热负荷试车及验收。双方对其他事项亦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幸运公司于2009年7月12日将首批设备运至天隆公司并陆续安装,8月6日真空泵进行第一次冷调试,因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出现不少质量问题,天隆公司曾于2009年8月19日、8月24日、2010年6月28日、7月5日等多次发函给幸运公司,要求幸运公司派员解决,其中2010年7月5日所发函件中明确VC设备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要求幸运公司派员对VC设备完成热调试。幸运公司也曾多次派员对200Kg真空泵设备进行修理,但均不能解决问题,致使该设备在进场后一直故障重重,始终达不到正常生产要求和竣工验收条件。2011年3月16日,天隆公司委托西安大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200Kg真空泵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双方签订了《江苏天隆200Kg真空泵设备技术改造合同》。为此,天隆公司支付了技术改造费用48万元。2012年6月8日,幸运公司委托律师向天隆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幸运公司为天隆公司承建的200kg/h真空泵系统和50tVC真空浇注装置项目工程已完工,质保期也已结束,但天隆公司尚结欠幸运公司工程款71.76万元,要求天隆公司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支付货款71.76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年6月28日,天隆公司致函幸运公司,要求幸运公司对200kg/h真空泵系统和50tVC真空浇注装置进行调试和验收。同年9月7日,天隆公司委托律师向幸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幸运公司为天隆公司承建的200kg/h真空泵系统和50tVC真空浇注装置项目系交钥匙工程,幸运公司负责该工程的供货、运输、安装和调试工作。合同订立后,幸运公司组织200kg/h真空泵系统进场安装和调试,并进行试生产(热调试),但因该设备一直出现诸多严重质量问题而未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幸运公司也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提请天隆公司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天隆公司委托第三人替代履行了幸运公司应负的合同义务,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该设备进行了修复和改造。此外,幸运公司对50tVC真空浇注装置至今尚未进行调试,而且幸运公司至今未向天隆公司交付任何有关该套设备的资料,如图纸、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其他单证等。天隆公司认为,幸运公司承建的设备安装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至今未能竣工验收,质保期尚未计算,故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幸运公司尚未完成系统热调试并交付所有资料,按约天隆公司有权不支付35万元运行款;由于幸运公司承建的设备工期延误,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天隆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年11月12日,天隆公司再次委托律师向幸运公司发出律师函,称幸运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天隆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且损失不断扩大,该损失依法将由幸运公司承担,同时要求幸运公司立即履行合同,向天隆公司提供设备工程安装调试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原始资料、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书等所有相关资料)。因幸运公司一直未履行调试义务,天隆公司于2013年1月9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幸运公司立即履行合同,对提供的设备工程进行安装调试并提交竣工验收结算文件,判令幸运公司支付替代履行费用48万元,赔偿产品报废损失700370元、修理人工费用32000元、钢锭模闲置利息损失581284元,合计1793654元。2014年4月1日,幸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反诉状,要求判令天隆公司支付工程款71.76万元,承担违约金12.91万元,并承担反诉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的本诉及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本案在2014年4月11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天隆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幸运公司立即继续履行合同,对提供的设备工程进行安装调试并提交竣工验收结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原始资料、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书等所有相关资料);(2)判令幸运公司支付替代履行费用24万元,赔偿产品报废损失700370元、修理人工费用32000元、钢锭模闲置利息损失856622元(计算至2014年4月11日),合计1828992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15万元由幸运公司负担。庭审后,天隆公司撤回了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待损失确定后另行主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认可天隆公司尚欠幸运公司设备款71.76万元,对天隆公司支付给第三方西安大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改造费用48万元双方同意各半负担,幸运公司同时承诺对50tVC真空浇注装置进行热调试,并提供相关设备使用说明书及合同约定的电气设备资料。但幸运公司至今未对50tVC真空浇注装置进行热调试。2013年6月17日,天隆公司申请对涉案的50tVC真空浇注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双方《技术协议书》要求;该装置能否与200kg/h真空泵系统配套使用并达到双方约定的设计和生产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50tVC真空浇注系统存在管道布置不合理、真空罐及罐盖使用材料不符合相关行业的通用要求以及主真空罐密封圈材质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物证特征。根据理论计算,当涉案50tVC真空浇注装置的钢液浇注速度为2.0t/min、1.5t/min时,200kg/h真空泵系统的负荷能力不足,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设计和生产要求;在钢液浇注速度为1.0t/min时,200kg/h真空泵系统的负荷能力足够,能与涉案50tVC真空浇注系统配套使用并达到双方协议的设计和生产要求。为此,天隆公司支付鉴定费15万元。应幸运公司要求,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4月11日指派鉴定人聂颜君、王煜浩出庭接受询问。为此,天隆公司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一审另查明,为配套50tVC真空浇注装置生产,天隆公司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间,分6批次向上海宝钢铸造有限公司购买了各种规格的钢锭模,合计价款为3185913.50元。这些钢锭模目前闲置于天隆公司生产车间内。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天隆公司与幸运公司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及其附件《技术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隆公司与幸运公司在合同及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幸运公司全面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设备对土建要求资料的提供。合同及技术协议中对设备安装的时间、调试的要求及标准、竣工资料的提供也已作了具体的约定,并约定在性能测试、考核验收合格后,由双方签署测试验收报告。200kg/h真空泵系统安装调试后,该设备一直出现诸多严重质量问题而未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幸运公司也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提请天隆公司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且截止目前,经天隆公司多次催告,幸运公司仍未对50tVC真空浇注装置进行热调试,故幸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幸运公司提出的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的辩解意见,因其既未向法庭提交由双方签署的测试验收报告,也未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关于幸运公司提出的天隆公司以种种理由不配合其调试的辩解意见,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天隆公司不配合调试,而且该辩解意见也不符合常理,天隆公司已向幸运公司支付了超过一大半的款项,并购置了价值数百万的钢锭模以配套50tVC真空浇注装置生产,天隆公司作为生产性企业没有理由为拖欠数十万的设备尾款故意不配合幸运公司调试,以致于价值数百万的设备和配套钢锭模闲置多年,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天隆公司要求幸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完成50tVC真空浇注装置热调试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幸运公司有义务对50tVC真空浇注装置进行热调试,但其多次拖延拒绝调试,天隆公司有理由怀疑50tVC真空浇注装置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达到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故申请司法鉴定,该鉴定是必要的、合理的,而且鉴定意见也明确了50tVC真空浇注系统存在管道布置不合理、真空罐及罐盖使用材料不符合相关行业的通用要求以及主真空罐密封圈材质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当涉案50tVC真空浇注装置的钢液浇注速度为2.0t/min、1.5t/min时,200kg/h真空泵系统的负荷能力不足,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设计和生产要求等问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因此该鉴定费用应由幸运公司负担。天隆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幸运公司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涉案50tVC真空浇注装置进行热调试,其合同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天隆公司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其反诉要求天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幸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按照天隆公司与幸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及其附件《技术协议书》的要求完成对50tVC真空浇注装置的热调试,并达到保证值考核要求,同时向天隆公司提供竣工资料(包括设备竣工图、电气竣工图和软件),天隆公司予以配合。二、幸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天隆公司鉴定费15万元。三、驳回幸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0943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合计27943元,由幸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267元,减半收取6134元,由幸运公司负担。幸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天隆公司与幸运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盖章三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150万元定货款,合同生效。在供方供货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90万元的设备款。供方在完成系统热调试,并交付所有资料后十个工作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35万元运行款。热调试成功一年后,无供方所供设备质量异议,或设备冷调试15个月,或设备全部运到需方现场18个月,需方向供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万元质保金。二审法院认为:1、天隆公司申请鉴定所支出的鉴定费用不应全部由幸运公司承担。一审中天隆公司因怀疑幸运公司提供的50tVC真空浇注装置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进行热调试,遂申请对该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行业标准以及能否与200kg/h真空泵系统配套使用进行司法鉴定,是为了确定双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该鉴定申请是合理的、必要的。鉴定结论显示该50tVC真空浇注装置存在管道布置不合理、使用材料不符合通用要求等问题,在一定钢液浇注速度下,50tVC真空浇注装置能与200kg/h真空泵系统配套使用并达到双方协议的设计和生产要求。从鉴定结果分析,幸运公司提供的50tVC真空浇注装置存在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设计和生产要求的情形,但在满足一定条件时,200kg/h真空泵系统能与案涉50tVC真空浇注装置配套使用并达到双方协议的设计和生产要求。故对司法鉴定费用,天隆公司亦应当承担一部分,酌情认定天隆公司应当承担3万元鉴定费用。2、天隆公司应当向幸运公司支付货款6760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从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约定的付款进度来看,在供方设备全部运到现场后,系统热调试前,天隆公司应当支付货款240万元,但天隆公司仅支付了2332400元,尚欠货款67600元未支付,故天隆公司应当向幸运公司支付67600元货款。余款65万元待付款条件成就时再行支付。双方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幸运公司主张工程2009年完工,故应自2010年1月1日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天隆公司二审答辩时亦认可设备于2009年陆续进场,故幸运公司要求天隆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请求应予支持。3、一审判决对诉讼费用分担不当,天隆公司撤回了要求幸运公司赔偿其损失1828992元的诉讼请求,与该部分请求相对应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天隆公司负担,不应由幸运公司负担。综上,幸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导致结果错误,应予纠正。该院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三、天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幸运公司货款676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四、驳回幸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9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943元,由幸运公司负担5943元,天隆公司负担20000元。鉴定费用15万元,鉴定人出庭费用2000元,合计152000元,由天隆公司负担3万元,幸运公司负担12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134元,由幸运公司负担5582元,天隆公司负担5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77元,由天隆公司负担5415元,幸运公司负担21662元。本院认为,幸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是:1.关于鉴定费的负担。根据2009年5月15日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及其附件《技术协议书》,幸运公司承担交钥匙工程项下相关义务,包括设计、制造、安装、调试、技术服务、设备对土建要求资料的提供等,幸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天隆公司恶意阻挠、不配合调试;设备质量问题属于合同能否履行的基础问题,在幸运公司多次拖延拒绝调试的情况下,天隆公司有理由怀疑50tVC真空浇注装置存在质量问题,不能达到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故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而且鉴定意见也明确了50tVC真空浇注系统确实存在相关问题。因此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费用进行分担,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2.关于诉讼费的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天隆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庭审结束后撤回相关诉讼请求,不影响二审诉讼费用的计算。二审法院根据本诉与反诉相结合的情况计算上诉费,亦无不当。法院开具诉讼费发票的问题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幸运公司可直接向相关法院要求开具诉讼费发票。综上,幸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幸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