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8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捷联工程机械联销有限公司与孙正强、历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捷联工程机械联销有限公司,孙正强,历霞,丁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80060号原告青岛捷联工程机械联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楼51号。法定代表人李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富,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正强。被告历霞。被告丁德强。原告青岛捷联工程机械联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正强、历霞、丁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龙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正强、历霞、丁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孙正强、历霞签订装载机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孙正强、历霞向原告购买型号为LT16T的龙腾叉装王装载机一台,单价316000元,二被告首付46000元,余款从2012年5月26日至2013年1月26日,分为9个月每月还款3万元。同日被告孙正强出具承诺函,如果被告孙正强延期支付分期款达7天,原告可采取停机、拖机措施,并自愿缴纳欠款滞纳金每天3%及给原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日被告丁德强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同意对上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型号为LT16T的龙腾叉装王装载机一台交付被告孙正强,并经被告孙正强验收合格,原告虽多次催要装载机款,但被告孙正强、历霞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装载机分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孙正强、历霞支付装载机款及滞纳金共计50万元;二、判令被告丁德强对前述欠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正强、历霞、丁德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原告青岛捷联工程机械联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正强、历霞签订编号为20120426-2号装载机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购买原告的型号为LT16T的龙腾叉装王装载机一台,单价316000元;付款方式为买方首付4.6万元,首付款在合同签订日交付卖方,余款为27万元。买方付清卖方欠款的期限从2012年5月26日至2013年1月26日,分为9个月每月还款3万元。同日被告孙正强向原告出具承诺函一份,其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迟延支付分期付款达7天,原告可采取停机、拖机措施,并自愿缴纳欠款滞纳金每天3%及给原告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同日被告丁德强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一份,承诺:“其本人已知悉孙正强与原告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其本人愿意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孙正强履行上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孙正强未支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催收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保证期限自上述主合同项下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孙正强、历霞交付了上述设备。之后二被告只于2012年5月25日支付过设备款2万元,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支付剩余货款。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孙正强、历霞尚欠原告设备本金25万元。以上事实,有装载机买卖合同、承诺函、不可撤销担保函、装载机交接证明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正强、历霞签订的装载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二被告提供了装载机,二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设备款。现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期限已届满,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应付款项,原告依据合同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孙正强向原告出具的承诺函,二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原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实际主张违约金25万元,远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德强在不可撤销担保函中以保证人的身份自愿为孙正强履行上述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做了明确约定。据此,原告主张被告丁德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正强、历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捷联工程机械联销有限公司装载机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万元。二、被告丁德强就被告孙正强、历霞的上述债务的履行向原告青岛捷联工程机械联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收取1182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仲 涛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