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闪雷与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闪雷,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725号原告赵闪雷。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蒋志涛。被告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梅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闪雷诉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闪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3元,由原告赵闪雷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