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振来与岳宝琴、岳宝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来,岳宝琴,岳宝林,岳宝珠,岳强,岳宝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242号原告李振来。被告岳宝琴。委托代理人岳宝珠(姐妹关系)。被告岳宝林。委托代理人岳宝珠(兄妹关系)。被告岳宝珠。被告岳强。委托代理人崔卉(被告之妻)。被告岳宝山。委托代理人岳宝珠(姐弟关系)。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李振来诉被告岳宝琴、岳宝林、岳宝珠、岳强、岳宝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李振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