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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振来与岳宝琴、岳宝林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来,岳宝琴,岳宝林,岳宝珠,岳强,岳宝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242号原告李振来。被告岳宝琴。委托代理人岳宝珠(姐妹关系)。被告岳宝林。委托代理人岳宝珠(兄妹关系)。被告岳宝珠。被告岳强。委托代理人崔卉(被告之妻)。被告岳宝山。委托代理人岳宝珠(姐弟关系)。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李振来诉被告岳宝琴、岳宝林、岳宝珠、岳强、岳宝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李振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