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2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红坡诉李刚兴、王进水、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坡,李刚兴,王进水,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250-1号原告:陈红坡,曾用名陈洪坡,男,1971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和自豪,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刚兴,男,42岁,汉族。被告:王进水,现用名王俊水,男,1970年5月27日生。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道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辅仁,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坡诉被告李刚兴、王进水、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坡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坡负担。审 判 长 焦洛川审 判 员 王忠民人民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牛菲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