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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维旗与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王维旗,1971年5月10出日。申请人执行人张梅。申请执行人王维旗与被执行人张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422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现因相关财产被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首轮查封且尚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待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再提出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柏林审 判 员  吕正才代理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全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