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硕商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沃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沃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顾新平,郭怡伶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011号原告无锡市沃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355394-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梅村工业集中区A-56-8号。法定代表人章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653861-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区(鸿运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顾新平。被告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653475-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葛卫兵。被告顾新平。被告郭怡伶。原告无锡市沃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帝公司)与被告江苏新世纪远豪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豪公司)、无锡威力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沃帝公司诉称:无锡市博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川公司)向沃帝公司借款500000元。后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现要求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归还该笔借款500000元。被告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向沃帝公司出具担保书,对博川公司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间向沃帝公司所借款项,承诺作为债务加入方自愿承担清偿责任,清偿范围包括债务本息及诉讼费用等。2014年5月19日,沃帝公司向博川公司转账500000元。2014年12月26日,沃帝公司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担保书、银行交易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自愿为博川公司本案所涉借款承担清偿责任,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现沃帝公司要求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为博川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还款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沃帝公司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20元(此款已由沃帝公司预交),由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负担(沃帝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2420元由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远豪公司、威力驰公司、顾新平、郭怡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沃帝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邱吉珥人民陪审员 周玉芬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珅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