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刑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清群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清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刑执字第79号罪犯李清群,海南省澄迈县人,无业,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海南一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清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7487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琼刑一核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清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李清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报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清群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李清群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清群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清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2014年11月22日起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剑萍审 判 员 林志民代理审判员 陶永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邱淑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