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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乔某等与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刘某甲,乔某,刘某乙,张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路某。委托代理人秦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乔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房某。上诉人路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4)汶民一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壮男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马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