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二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菊兰、杨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菊兰,杨孝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菊兰。被告杨孝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菊兰、杨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院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菊兰、杨孝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熊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