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谢金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金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刑执减字第1505号罪犯谢金杰,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8)西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谢金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南市刑二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16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24日入监狱服刑。2012年5月21日、2013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谢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1月止共获奖励分69.2分,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谢金杰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和管教民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金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克新审判员 张 黎审判员 梁秋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于晓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