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催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颜恒江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催字第0016号申请人上海���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1198号太湖世家22楼。法定代表人颜恒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浦发盐城分行营业部于2014年11月20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金额为100000元。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上海隆麦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浦发盐城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亚琴审判员 洪少峰审判员 商干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华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