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黄丙周、王明花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黄丙周,王明花,梁海福,李志军,王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度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黄丙周。被执行人王明花。被执行人梁海福。被执行人李志军。被执行人王增玲。申请执行人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黄丙周、王明花、梁海福、李志军、王增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