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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招祥与郑正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郭招祥,郑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郭招祥。被执行人:郑正方。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第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正方应缴纳执行款及利息50394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60元。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正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19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