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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付相礼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付相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472号原告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龙泉名邸二期15栋三单元206室。法定代表人匡禄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敬泽,男,1966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谭小明,男,1977年10月12日生。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付相礼,男,1966年8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凌龙,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相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旭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相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李四英人民陪审员  石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辉附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