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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潘明忠与陈永辉、宋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居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居民。被执行人宋某,居民。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宋某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作出的(2012)盐亭证民经内字第9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但目前暂不便处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有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公证处作出的(2012)盐亭证民经内字第96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