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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昌刑初字第6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46岁(1969年5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5)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19时41分,被告人马××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吕各庄村用号码为187XXXX****的手机拨打110报警,谎称天安门地区有暴力恐怖犯罪发生。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共部署警力100人,全力对天安门地区开展加强级防控。后经核实,2014年10月25日天安门地区并无报警所称事件发生。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马××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接处警记录,110接警服务台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单,报警记录,起获赃证物及清点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工作说明,110警情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物证鉴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式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会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