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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安胜诉王杰、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胜,王杰,黄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848号原告王安胜,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日。委托代理人廖超,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6日。被告黄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胜诉被告王杰、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胜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57.50元,减半收取828.75元,由原告王安胜负担。审判员  杨洪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